试用期不是"想定多久定多久",法律按合同期限划定了上限。
期限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工资底线
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不低于"同时满足。
解除的限制
试用期解除并非"随便开除":单位解除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过错或依法解除情形,且应在试用期内作出并说明理由。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