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寻常的继承案件,为何卡在了两岸之间?
林先生在上海去世,留下位于浦东的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他的独生子小林在台湾出生并定居,父亲再婚的妻子王女士则住在上海。小林回沪处理后事时发现,王女士已着手办理继承手续,声称依据大陆法律,她作为配偶有权与继子共同继承。小林咨询后得知,台湾地区的继承规则与大陆存在明显差异,尤其在配偶应继份上,两岸规定并不一致。他一时不知该按哪边的法律来分割遗产。
这个案例是两岸婚姻家庭中常见情形的缩影。遗产分割一旦涉及台湾地区因素,问题往往不再是简单的“按遗嘱分”或“按法定顺序分”,而是先要回答一个前置问题:适用哪一地的法律?法律适用不同,结论可能截然不同。
两岸继承法在关键规则上有哪些实质差异?
大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是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依据。台湾地区施行的“民法”继承编,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应继份的计算上,与大陆民法典存在多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条则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配偶的应继份,需视其与哪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而定,例如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按人数平均。
一个直观的差异体现在配偶的应继份上。大陆民法典下,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按人头均分。台湾地区则将配偶列为“当然继承人”,不列入固定顺序,其应继份比例会因共同继承人的不同而变化。例如,被继承人无子女、父母亦已去世时,台湾配偶可能继承全部遗产,而大陆则需与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此外,两岸对“特留分”的规定、遗嘱形式要件以及遗产税处理,也各有不同规则。
这些差异并非纸上谈兵。实务中,若被继承人生前在大陆与台湾均留有财产,或继承人分属两岸,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争议,甚至出现“同一笔遗产,两岸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的局面。
两岸遗产分割,到底适用哪边的法律?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依据大陆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判断。
对于法定继承,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遗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大陆,其动产(如存款、股票)的法定继承适用大陆法律;而不动产,无论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在哪,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比如,林先生在上海的房产,即使他生前长期居住在台湾,该房产的继承仍应适用大陆法律。
对于遗嘱继承,该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嘱方式则只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即为有效。这给了遗嘱人较大的选择空间,但也增加了判断的复杂性。
实践中,上海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先审查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遗产所在地等连接点,再依据上述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这里要注意,大陆法律与台湾地区法律在冲突规范上并不完全一致,台湾地区有自己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来规定涉大陆事务的法律适用。因此,案件若在台湾法院审理,其法律适用逻辑可能不同。这种“区际法律冲突”是两岸继承案件中最核心的难点。
处理涉台遗产分割,通常遵循怎样的步骤?
面对两岸交织的遗产,当事人往往感到无从下手。结合实务经验,处理此类事务大致可按以下顺序推进:
- 确认被继承人的身份与经常居所地:收集死亡证明、户籍誊本、护照或台胞证等文件,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这是判断法律适用的首要依据。
- 梳理遗产范围与所在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逐一列明遗产位于大陆还是台湾,并准备产权证明、银行存款凭证等。
- 确定继承人范围及应继份:依据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是大陆法律或台湾地区“民法”),列出全部法定继承人,并计算各自应继份。
- 处理两岸继承程序衔接:若需在大陆办理继承,通常须先经大陆公证机关或法院确认继承权;若涉及台湾遗产,则可能需向台湾法院或“海基会”办理相关手续。两岸文书往来需经公证与查证程序。
- 协商或诉讼分割:继承人若能协商一致,可签署分割协议并办理公证;若无法达成一致,则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上述步骤中,第1、2步是基础,第4步最易产生程序障碍。例如,大陆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在台湾使用时需经海协会与海基会查证,反之亦然。这一过程耗时较长,当事人应有心理准备。
从实务案例中,当事人能获得哪些启示?
回到开篇的林先生案。假设林先生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上海,那么其在上海的房产和存款,依据大陆涉外法律适用法,法定继承均应适用大陆法律。此时,王女士作为配偶,与继子小林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各继承一半。但若林先生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台湾,其存款等动产的法定继承就可能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王女士的应继份比例可能因无其他直系血亲卑亲属而提高。可见,一个“经常居所地”的判断,直接改变了财产分配结果。
专业律师在实务中普遍发现,当事人常忽视“经常居所地”的举证。户籍、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出入境记录等,都是证明经常居所地的重要材料。若被继承人生前在两岸均有长期居住事实,判断会更加困难,法院会综合考量其生活中心、家庭关系、财产管理地等因素。
另一个启示是,遗嘱的作用不可小觑。如果林先生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处分其在两岸的财产,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法定继承的冲突。但遗嘱内容若与两岸法律中关于特留分的规定相抵触,仍可能引发争议。例如,台湾地区“民法”对直系血亲卑亲属设有特留分,大陆民法典则未规定特留分制度,但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两岸规定不同,立遗嘱时需格外审慎。
常见问题
问:台湾居民继承大陆房产,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台湾居民应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合法继承人,并准备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这些文件通常需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海基会查证后转送大陆海协会,最后由大陆公证员协会或指定机构核对。其次,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取得公证书或法院判决后,再凭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整个过程涉及两岸文书查证,耗时较长,建议提前规划。
问:两岸法院对同一遗产的判决,能否互相认可和执行?
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大陆法院可以认可和执行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但不得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反之,台湾地区依据其“两岸关系条例”,也认可大陆法院的判决,但实践中审查较为严格。具体到继承案件,若两岸判决结果不一致,通常以先作出终局判决并获认可的一方为准。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避免两岸诉讼并行,以减少冲突风险。
问:被继承人在两岸都有遗产,是否必须分别按两岸法律处理?
是的,这符合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被继承人在上海有房产、在台北有存款,且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上海,则上海房产适用大陆法律继承,台北存款则可能需按台湾地区法律处理(因为台湾法院会依据其“两岸关系条例”判断,可能适用被继承人户籍地法律)。两岸遗产在程序上通常需分别办理,但继承人可先协商一致,再分别向两岸主管机关提交文件,以减少重复劳动。
结语与建议
涉台遗产分割的复杂性,根源在于两岸法律体系的差异与区际冲突规范的错位。处理此类事务,既要精准把握大陆法律的冲突规则,也要了解台湾地区的基本规定,更要注重文书公证与查证等程序细节。当事人切勿自行判断法律适用,以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继承手续无法推进。
建议在启动继承程序前,先梳理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遗产分布及继承人身份,再咨询同时熟悉两岸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制定清晰的继承方案。若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明确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遗产管理成本上升或权利受损。
法律问题往往因细节不同而结论各异。本文为普法性质内容,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遇到实际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