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是法律对道德风险与公共秩序的底线安排,并非保险公司自行设定的免责条款。
为什么法律要排除这类情形的赔付?
保险的本质是对不确定的偶然风险提供保障,而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是行为人主动选择的高风险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预见性。若对此类后果仍予赔付,等于变相鼓励违法,与公序良俗相悖。因此《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作出除外规定,同时兼顾投保人长期交费形成的现金价值利益,要求退还现金价值而非一概没收。
需要区分的是,该条针对的是“故意犯罪”与“抗拒刑事强制措施”两种情形,过失犯罪不在其列。实践中常见争议在于行为性质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死亡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需要结合刑事程序中的认定材料判断。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犯罪以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准,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则指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采取拘传、拘留、逮捕等措施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导致自身伤亡。这里要注意,若被保险人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杀,是否属于“抗拒”存在争议,上海法院一般会审查自杀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联。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中的抗拒行为。若被保险人在事故后为逃避刑事追究而暴力抗拒抓捕导致死亡,保险人可援引该条拒赔。但若仅是过失犯罪后配合调查,则不适用此除外规定。
家属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核查哪些材料?
保险公司接到身故理赔申请后,会重点核查死亡原因与行为性质。下列材料是实务中常见的核查清单,家属可提前准备或了解:
- 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或公安机关关于抗拒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
- 死亡证明、尸检报告或事故认定书,用以判断死亡直接原因;
- 保险合同、投保人交费记录,用以核算现金价值;
- 家属与保险公司的往来函件、拒赔通知书;
- 能够证明死亡与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如目击证言、监控录像。
收到拒赔通知后,家属可以按什么步骤处理?
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拒赔,家属并非只能接受。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 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明确援引的条款与事实依据;
- 核对投保人交费年限,确认是否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以主张退还现金价值;
- 收集刑事程序材料,判断死亡是否确由故意犯罪或抗拒行为直接导致;
- 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附证据说明因果关系不成立或行为性质不符;
- 协商不成的,可向上海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
这里要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拒赔之日起算,不宜久拖。
现金价值退还与保险金给付有什么区别?
现金价值是投保人长期交费形成的储蓄部分,属于合同解除或法定情形下应退还的金额,通常远低于保险金额。保险金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约定给付的金额。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拒赔情形下保险人仍应退还现金价值,这是法定义务,不以家属申请为前提。家属在交涉时可单独就现金价值提出请求,避免因纠缠保险金而遗漏该项权益。
常见问题
被保险人因过失犯罪死亡,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不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仅排除故意犯罪与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过失犯罪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保险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后自杀,是否一律不赔?
不一定。需审查自杀是否属于抗拒行为的直接延续,以及死亡与强制措施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上海法院通常要求保险公司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时可能支持家属部分请求。
保险公司拒赔后,现金价值还能要回来吗?
可以。只要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是法定义务,家属可单独主张,必要时通过诉讼实现。
建议家属在收到拒赔通知后,先梳理刑事程序材料与交费记录,再决定交涉或诉讼策略;情况复杂的,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