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传唤和传讯有什么区别?一次讲清两者法律性质与适用场景

导读传唤是公安机关要求到案接受询问的程序性措施,传讯是刑事诉讼中对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讯问要求。本文结合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从适用对象、法律依据、时限与权利保障三个维度讲清两者区别,并给出接到通知后的实务操作要点。

传唤是公安机关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讯问的**程序性措施**,传讯则是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传唤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违法嫌疑人以及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讯则专属于刑事诉讼中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到案措施。简单讲,传唤侧重行政与侦查初期的到案通知,传讯侧重刑事追诉中的诉讼命令。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区分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

一张《传唤证》背后的法律定性

假设某日,市民张先生收到一张盖有派出所印章的《传唤证》,要求其就一起治安纠纷于次日上午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张先生心里犯嘀咕:这是不是意味着自己已经被当成违法人员了?

这里要注意,传唤本身不是处罚,也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证的本质是通知当事人到案接受调查,属于行政程序中的调查手段。

而传讯则出现在刑事诉讼语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此处法律条文使用的表述是“传唤”,但在刑事侦查实务与法律文书中,“传讯”常被用来指代对未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讯问要求。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分属行政调查与刑事追诉两个不同轨道,不能混为一谈。

传唤和传讯有什么区别?关键看这三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适用对象不同。传唤的对象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行政违法嫌疑人,也包括刑事案件中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传讯的对象则限定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以未被逮捕、拘留为前提。

第二个维度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传唤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刑事传唤(传讯)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依据不同,后续的程序保障、权利救济路径也随之不同。

第三个维度是持续时间与权利保障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行政传唤的询问查证时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接到传唤或传讯通知,当事人该做什么?

无论是传唤还是传讯,当事人都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但同时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1. 首先核对文书形式。要求对方出示传唤证、工作证件或证明文件,确认传唤主体、事由、依据以及到案时间、地点是否明确。口头传唤的,有权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并在后续笔录中确认口头传唤情况已被注明。
  2. 其次明确自身身份定位。询问对方本次到案是以行政违法嫌疑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接受调查。身份不同,如实陈述义务的范围与权利保障内容存在差异。
  3. 再次注意时限与休息权。传唤、传讯持续时间有法定上限,期间有权要求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对超过法定时限或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的情形,可以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
  4. 最后做好记录与留存。对到案时间、离开时间、询问主要内容、是否允许联系家属等关键节点自行记录,必要时可依法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实务中容易混淆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认为传唤就是被抓了。传唤到案不等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更不等于被定罪。行政传唤结束后,当事人即可离开;刑事传唤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需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决定。

误区二:认为传讯只针对“坏人”。传讯是刑事诉讼中的到案讯问方式,被传讯人不等于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原则在传讯环节同样适用。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传唤、传讯程序合法性的审查,通常关注文书是否齐全、时限是否超期、是否保障饮食休息、是否存在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等情形。程序瑕疵可能影响相关供述的证据能力,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可依法提出。

结尾建议

传唤与传讯,一字之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与权利保障各不相同。收到相关通知时,不必过度恐慌,也不宜掉以轻心。核对文书、明确身份、关注时限、留存记录,是理性应对的基本步骤。涉及刑事传讯的,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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