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例外: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也是上海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的一般裁判口径。换句话说,连带责任是默认规则,例外来自“债权人同意”的个别安排,而非公司内部的一纸分立决议。
一家公司拆成两家,老供应商的货款找谁要?
打个比方:某贸易公司欠供应商货款80万元,随后股东决定将公司分立为甲、乙两家新公司,原公司注销。分立协议里写明“旧债由甲承担,乙不负责”。供应商得知后犯了难:乙公司账上有钱,能不能一并起诉?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分立各方在内部协议中把债务切得干干净净,却从未通知债权人。这类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债权人仍可要求分立后的任一家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也可将两家列为共同被告。
这里要注意区分“约定”的两种形态:一是分立各方之间的内部债务分担协议,仅约束其内部追偿;二是与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才可能构成前述例外。前者不能免除连带责任,后者需要书面证据支撑。
连带责任的法律定性:为什么默认是“连带”
公司分立涉及资产、业务和人员的拆分,原公司的责任财产被分散。若允许分立后的公司各扫门前雪,债权人将被迫逐一追索,风险显著上升。因此法律选择加重分立后公司的责任,以保护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中一家或多家主张全部债权。一家公司清偿后,可依分立协议向其他分立方追偿超出其应担份额的部分,但这属于内部分配问题,不影响债权人受偿。
例外究竟长什么样?三种情形要分清
| 情形 | 是否有书面约定 | 债权人是否同意 | 对外责任 |
|---|---|---|---|
| 仅内部约定债务归属 | 有 | 未通知、未同意 | 仍承担连带责任 |
| 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 | 有 | 明确同意 | 按协议约定承担 |
| 分立时已清偿或提供担保 | 有清偿凭证或担保文件 | 债权已消灭或获保障 | 相应债务不再连带 |
从表中可以看出,真正能打破连带责任的,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单方公告、内部股东会决议、分立方案,通常都不足以构成“另有约定”。
实务中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分立前债务已届清偿期,公司在分立时以自有资产清偿完毕,或由第三方提供足额担保并经债权人接受,此时债务基础已消灭或风险已转移,连带责任自然无从谈起。相关凭证要留存完整,包括付款回单、担保合同和债权人确认函。
债权人和分立公司各自该做什么?
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分立后,应尽快固定证据:工商档案中的分立决议与公告、分立协议(可通过诉讼调取)、原合同与对账单。起诉时可将分立后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注意诉讼时效,普通债务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对分立后的公司而言,规范做法是在分立决议作出后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与公告不能替代债权人同意,但能降低被认定程序瑕疵的风险。分立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债务分担比例和追偿机制,避免清偿后内部扯皮。
需要提醒的是,若分立过程中存在恶意逃债、抽逃资产等情形,债权人还可主张相关股东或责任人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类主张举证要求较高,宜在起诉时一并提出并准备相应线索。
遇到分立逃债,下一步怎么走
先查工商登记:确认原公司是否注销、分立后主体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是确定被告的第一步。再梳理债权凭证: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形成完整证据链。随后评估是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资产再次转移。若分立协议约定了债务归属,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例外仅限于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等少数情形。内部约定再清楚,也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判断证据是否充分、被告如何列明,再决定诉讼或协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