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该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无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一结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明确依据,但实践中仍需区分受益人是否唯一、是否既遂、以及保险人是否已善意给付等情形。下面结合上海地区的一般司法口径展开分析。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是否一律丧失受益权?
原则上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这里要注意,条文对受益人主观状态的要求是“故意”,过失不在此列。比如受益人酒后驾车过失致被保险人死亡,并不当然丧失受益权,但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受益人故意杀人既遂,刑事判决已生效,民事上该受益人即丧失受益权。若故意杀害未遂,同样丧失受益权,不以既遂为要件。这一规则体现了保险法对道德风险的防范,避免通过违法行为获取保险金。
多个受益人时,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人?
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为数人的,其中一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仅该人丧失受益权,其余受益人仍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份额或顺位请求给付保险金。若保险合同未约定份额,一般按照均等份额处理,丧失部分由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但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判断。
| 情形 | 该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 | 对其他受益人的影响 |
|---|---|---|
| 唯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既遂) | 丧失 | 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通常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 多个受益人之一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 该人丧失 | 其他受益人按约定或法定份额继续享有 |
|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 丧失 | 其他受益人权利不受影响 |
| 受益人过失致被保险人死亡 | 不当然丧失 | 需结合保险合同与过错程度判断 |
唯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保险金归谁?
归被保险人的遗产。当唯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这里要注意,此时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是给付对象变为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人。上海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审查继承人范围与继承份额,避免保险金被丧失受益权的人间接取得。
若丧失受益权的人同时是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是否受影响?这取决于其是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行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属于该条情形之一,该人亦丧失继承权。因此,保险金不会通过继承途径回到其手中。
保险人已向丧失受益权的人给付保险金,能否追回?
可以追回。保险人向丧失受益权的人给付保险金,属于给付对象错误,受益权人自始无权受领。保险人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若保险人善意且无过失,已向形式上的受益人给付,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返还范围。这里要注意,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应核查是否存在故意致害情形,必要时等待刑事程序结果。
下面是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主张权利时的一般步骤:
- 收集刑事判决书或立案材料,证明受益人存在故意致害行为;
- 向保险人书面告知该情形,要求暂停向该受益人给付;
- 梳理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条款,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受益人;
- 如保险人已错误给付,及时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 涉及遗产继承的,明确法定继承人范围与份额后再行分配。
常见误区:受益权丧失是否等于保险合同无效?
不等于。受益权丧失仅针对该受益人的权利,保险合同本身仍然有效,保险人仍需承担给付责任,只是给付对象发生变化。另一个误区是认为只要受益人有过错就丧失受益权,法律要求的是“故意”,过失致害不当然导致受益权丧失,但可能引发侵权赔偿等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以刑事认定为基础,结合保险合同约定与受益人范围综合判断。建议遇到具体问题时,固定刑事程序材料与保险合同文本,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界定受益权归属与保险金给付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