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的核心争议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婴幼儿对母亲的生理依赖。
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仍在哺乳期或刚刚断奶,生活起居高度依赖母亲。除非母亲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会判归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母亲不适宜抚养的例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例外: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其他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形,例如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需要就此举证。
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
抚养权确定后,如果直接抚养一方出现严重疾病、无力抚养或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会被法院重点考虑。
需要提醒的是,抚养权争议应当以孩子利益为先,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不利于争取抚养权,还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不利于抚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