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在上海,即由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向该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论将作为确定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法定依据。
为什么护理依赖程度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护理依赖程度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能否获得生活护理费以及具体数额,属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事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等级的认定,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专业评定。其他任何机构,包括医院、司法鉴定所,均无权对工伤护理依赖程度作出法定鉴定结论。
申请护理依赖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材料准备是否齐全直接影响受理效率。以下清单可供参考: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至鉴定委员会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生活自理障碍情况的说明或相关护理记录。
材料提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时可延长30日。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护理依赖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里要注意时限,15日为不变期间,逾期未申请的,原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在上海,再次鉴定申请应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法条依据:护理依赖鉴定的法律出处
护理依赖鉴定的主体、程序及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鉴定期限,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再次鉴定程序。
常见误区:医院证明能替代护理依赖鉴定吗?
实践中常见误区之一,是认为医院出具的护理建议或诊断证明可以直接作为主张生活护理费的依据。医院的材料是鉴定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法定鉴定结论。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生活护理费时,只认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护理依赖程度结论。另一个误区是错过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导致对不利结论失去救济机会。还有的职工在伤情尚未相对稳定时就急于申请鉴定,可能因治疗未终结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建议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及时通过用人单位或自行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妥善保管全部医疗文书。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务必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具体个案情况复杂,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