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不给股权激励,辞职算被迫离职吗?

导读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股权激励,员工辞职是否算被迫离职?本文结合上海地区裁审实践,分析股权激励争议的焦点与处理思路,并给出维权建议。

一个常见案例:说好的股权激励没影了

小王2021年入职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劳动合同里写明“工作满两年可享受公司股权激励”。两年后他提出兑现,公司却以“激励方案未获股东会批准”为由拒绝。小王一气之下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最终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为什么呢?

这个案例改编自实务中的常见情形,人物为化名。争议的核心在于:公司未按约定提供股权激励,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被迫离职情形?

双方争议焦点:股权激励算不算劳动报酬?

小王认为,股权激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公司不兑现就是违约,自己辞职属于被迫。公司则辩称,股权激励是一种额外的激励措施,不属于工资,且方案本身有审批程序,未兑现不构成违法。

对比项劳动者观点用人单位观点
性质认定股权激励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股权激励是额外激励,不是工资
违约后果公司违约,员工可被迫离职并索要补偿未兑现不构成被迫离职情形
程序问题公司未履行承诺激励方案需股东会批准,未批准则无法执行

实践中,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各地裁审口径不一。上海地区的裁审机构通常认为,股权激励与工资、奖金不同,其兑现往往附有条件(如服务期、业绩目标等),且涉及公司治理程序,不宜简单等同于劳动报酬。

裁审机构通常怎么处理?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处理此类争议时,裁审机构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审查合同约定:股权激励条款是否明确具体,例如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兑现条件等。如果约定模糊,劳动者主张权利难度较大。
  2. 区分激励性质:若股权激励与劳动者的业绩、服务期限直接挂钩,且公司有明确的激励方案,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若仅为原则性承诺,则较难支持。
  3. 判断被迫离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股权激励争议通常不直接落入该条款,除非能证明激励收益是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
  4. 考虑公司程序:如果激励方案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而未获通过,公司未必构成违约,但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见,被迫离职的法定情形中并未明确列出“未提供股权激励”。因此,劳动者仅以公司未兑现股权激励为由辞职,通常难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给劳动者的启示:如何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这里要注意几点:

第一,把股权激励写清楚。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中,尽量明确激励的具体内容,比如授予的股权数量、行权条件、兑现时间、违约责任等。口头承诺很难作为证据。

第二,保留证据。保留劳动合同、激励方案、公司制度、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工资单等,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激励的存在和条件。

第三,不要轻易辞职。如果公司未兑现激励,可以先书面催告,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并限期履行。若公司拒绝,再考虑是否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离职,但需谨慎评估胜诉可能性。

第四,寻求专业意见。股权激励争议涉及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交叉,建议在采取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和风险。

最后提醒,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决定维权,不要拖延。

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证据和合同约定制定方案。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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