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因取钢钉、拆除内固定等二次手术产生的医疗费,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并不因劳动关系结束而免除。关键在于该手术是否属于原工伤的后续治疗、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已作出、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下面结合上海地区的实务口径,把责任划分和操作路径讲清楚。
老张在一家制造企业做工时右手骨折,认定为工伤并做了内固定手术。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他去医院取钢钉,花了一万多元,回头找原单位报销却被拒绝,理由是「已经不是我们的人了」。这类争议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争议的核心不是劳动关系存续与否,而是这笔费用到底属于谁的法定责任。
取钢钉的费用算不算工伤医疗费用?
算。二次手术是针对原工伤伤情的后续治疗,属于工伤医疗费用的范畴。判断标准看的是治疗与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手术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终止之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里要注意,报销范围受「三个目录」限制。取内固定属于常规骨科治疗,一般在目录内,但超出标准的自费项目、非工伤部位的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所以留存好费用清单和病历,是后续主张的基础。
单位缴了工伤保险,费用由谁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要工伤认定已经作出、治疗项目符合目录,即便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职工仍可凭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劳动关系终止影响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不影响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报销。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时正常参保,终止后办理了减员。减员本身不影响此前已认定工伤的待遇支付,职工可直接走基金结算通道,不必依赖单位配合报销。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还能找原单位要吗?
可以,而且只能找原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二次手术费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同样在用人单位承担范围内。劳动合同终止不构成免责事由,单位以「已离职」为由拒付,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单位参保但欠缴、断缴。此时基金可能不予支付,差额部分仍应向用人单位主张。建议先到社保部门查询参保缴费记录,把责任主体弄清楚再谈。
具体要走哪些步骤?
二次手术费用主张,流程上可以按以下顺序推进,越早固定证据越有利:
- 确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齐全,缺失的先向人社部门申请补办或调取。
- 手术前告知原单位并保留沟通记录,术后收集病历、出院小结、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 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申请,问清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限。
- 单位未参保或基金拒付的,向单位书面主张,保留邮寄凭证或聊天记录。
- 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仲裁时效期间。
上海地区操作中要注意什么?
上海的工伤医疗费用结算一般要求先完成工伤认定,再按规定办理就医结算或事后报销,材料不齐容易被退回。仲裁时效方面,工伤待遇争议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规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拖得越久举证越被动。
另外,二次手术前最好先与主治医生确认手术必要性,并保留医嘱。若单位对费用合理性提出异议,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就是最直接的回应。金额不大时也可先通过调解组织协调,降低时间成本。
建议结合自身工伤认定、参保状态和费用凭证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决定走基金结算还是向单位主张,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