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是安排身后财产最直接的方式。但遗嘱不是写好就有效,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六种法定形式
-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他人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只能用在危急情况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见证人的限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让子女替老人"作证"立遗嘱,恰恰会导致遗嘱无效。
实质要件同样重要
立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得处分他人财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