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人以为"公证过的遗嘱最硬"。《民法典》改变了这条规则。
新旧规则对比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废止了这一规则: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一视同仁。
实务影响
对老人而言,变更遗嘱更自由:想修改方案,不必再跑到公证处撤销原公证遗嘱,自书一份合规的新遗嘱即可覆盖。对继承人而言,争议时需要逐份审查全部遗嘱的时间与效力,最后一份合规遗嘱说了算。
给立遗嘱人的建议
- 多份遗嘱并存时,务必在新的遗嘱中写明"本遗嘱为最新意思表示,此前同类遗嘱与本遗嘱抵触的以本遗嘱为准";
- 集中保管并标注各份遗嘱日期,避免继承人各执一份引发纷争;
- 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公证遗嘱的程序严谨性仍有独特价值,可与自书遗嘱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