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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谁先清偿?

导读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二者地位相同,都优先于普通债权;财产不足时先付破产费用,再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上海地区法院一般按此口径执行。本文用大白话讲清清偿规则、法条依据和债权人应对步骤。

结论先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是谁先谁后的优先顺序,而是二者都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随时支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够同时支付,一般先付破产费用;同一顺序不够时按比例分配。下面按不同情形展开分析。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到底谁优先?

很多人以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还有个先后顺序,其实法律没这么规定。它们都属于“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的支出,地位相同,都排在普通债权前面。打个比方,债务人财产就像一个池子,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池子里的水要优先舀出去的部分,剩下的才轮到普通债权人分。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报酬、诉讼费、财产保管费等属于破产费用;因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财产受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等属于共益债务。这两类钱都得随时从债务人财产里出,不需要等普通债权分配。

债务人财产不够时,怎么处理?

如果债务人财产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付不起,怎么办?法律有明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这里要注意:如果只是不够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够付破产费用,那先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如果连破产费用都不够,程序直接终结,共益债务也拿不到钱。所以债权人要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时向管理人申报权利。

法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怎么规定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这条规定把清偿顺序说得很清楚:随时清偿是原则,不够时先付破产费用,再按比例付共益债务,连破产费用都不够就终结程序。上海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一般也按这个口径执行。

常见误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产生的成本,比如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财产变价费用等;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比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价款、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金等。两者性质不同,但清偿地位相同,都优先于普通债权。

这里用一张表对比一下:

项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产生原因破产程序本身产生的成本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
常见例子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财产保管费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财产致人损害赔偿
清偿顺序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随时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

另外,有人以为共益债务一定要等破产费用付完才付,这是误解。只有财产不够同时支付时,才先付破产费用;够的话,两者都随时清偿。

债权人该怎么做?三步走

如果你是企业债权人,遇到债务人破产,可以按下面步骤操作:

  1. 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说明债权性质、金额和有无担保。
  2. 关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出:管理人会定期报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查阅,发现不合理支出可提出异议。
  3.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方案有意见,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必要时请求法院裁定。

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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