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里的广告、外来车辆停车的收费、快递柜与场地租金……这些公共收益最后进了谁的口袋?
法律规则很明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分配依照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常见公共收益来源
- 电梯轿厢、楼道、外墙广告收入;
- 公共车位、人防车位出租收入;
- 快递柜、自动售货机、通信基站的场地使用费;
- 共有房屋、场地出租或经营收入。
业主如何监督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开服务事项、负责人员、公共收益等情况,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对公共收支有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相关凭证。公共收益应单独列账,可按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改造或直接分配。
物业或开发商截留、侵占公共收益的,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诉讼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