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承诺把个人房产送给对方或约定加名,但迟迟未办手续,离婚时这套房产的归属常引发争议。核心规则是:房产赠与以过户登记为准,未过户前赠与方原则上可以撤销。
未过户:赠与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口头承诺或签了赠与协议但未过户的,离婚时受赠方一般不能主张分割该房产。
已过户:不得任意撤销
完成过户登记的,赠与已经履行,房产成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视登记情况而定),赠与方不能任意撤销。以加名方式变更登记为共有的,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例外与衡平
若赠与已公证,或一方已基于赠与作出重大付出(如辞职照料家庭),个别案件会结合诚信原则处理。此外,约定本身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认定另有规则,个案差异较大。
需要提醒的是,接受房产赠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证只能提高证明力,不能替代过户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