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显著特点是调解前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是走形式,大量离婚案件以调解书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履行方案的接受度也更高。
调解的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委托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司法确认;庭前与庭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会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逐项做双方工作;执行前调解也仍有可能。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拒绝调解。
调解书的内容与效力
调解书写明双方达成的全部安排,经双方签收后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与判决相比,调解书内容更灵活,可以约定判决难以支持的内容,如探望的细化安排、补偿款的分期支付。
调解中的让步与底线
调解是互谅互让的过程,但不应在核心利益上无原则让步。签署调解协议前应逐条核对财产清单与履行时间,对分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防止调解后再生纠纷。
需要提醒的是,调解书的签收时点很关键,拒签的调解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签署前务必确认条款与协商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