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离职交接期间工伤,公司拒赔合法吗?

导读离职交接期间发生工伤,公司以合同终止为由拒赔,于法无据。上海司法实践认定,交接行为属于工作延伸,劳动关系存续至交接完成。本文解析工伤认定要件、维权步骤与材料清单,助你依法索赔。

老周在上海某制造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前最后一天,他在车间整理工具时不慎被设备压伤手指。公司以合同已到期、劳动关系终止为由,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支付医疗费。老周想知道:离职交接期间发生的伤害,公司真的能一推了之吗?答案是否定的——只要交接行为属于工作范畴,劳动关系并未立即终结,公司仍需承担工伤责任。本文结合上海地区的实务口径,梳理争议焦点、认定思路与维权步骤。

案例:合同到期当天受伤,公司说“已终止”

老周的合同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6月30日下午,他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将设备归位时右手食指被压伤,医院诊断为骨折。公司人事口头告知: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续事宜与公司无关。老周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理由是“伤害发生时合同已到期,双方无劳动关系”。

实践中,此类争议并不少见。核心问题在于:离职交接期间,劳动者是否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答案取决于交接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

争议焦点:合同期满但交接未毕,劳动关系存续吗?

公司主张合同期满即终止,但法律并不这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条同时要求“依法办理终止手续”。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的延伸。

上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若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仍按单位安排从事交接、整理、移交等行为,且单位未明确拒绝或未出具终止证明,则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延续至交接完成之日。老周受伤发生在交接过程中,单位安排其整理工具,该行为具有工作属性,故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老周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所致,完全符合该条文。公司以“合同终止”抗辩,不能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

处理机构通常如何裁量?

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中,重点审查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离职交接期间,若劳动者仍在单位场所内从事单位安排的事务,一般认定满足上述要素。上海地区的人社局和法院,对“合同期满但交接未完成”的情形,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具体裁量思路如下:

  1. 确认交接行为是否由单位安排或默许——若单位要求劳动者完成交接后才办理离职手续,则劳动关系存续。
  2. 审查伤害是否发生在交接过程中——若劳动者在办理交接时受伤,视为工作原因。
  3. 核实单位是否已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退工手续——若未办理,劳动关系未终结。
  4. 最终由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单位不服可复议或诉讼,但法院通常支持工伤认定。

老周的案例中,公司未出具终止证明,且安排其整理工具,故人社局和法院均支持工伤认定。

给劳动者的启示:受伤后如何操作?

若你在离职交接期间受伤,不要轻信“合同到期就没事”的说法。第一步是固定证据:保留交接通知、工作安排记录、考勤打卡、现场照片或视频。第二步是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受伤经过,病历中注明“工作期间受伤”。第三步是向单位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为受伤之日起1年内,切勿拖延。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若单位不配合,可自行书写情况说明);
  • 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照片)。

若单位拒绝配合,你可以单方面提交材料。人社局受理后,一般60日内作出决定。认定工伤后,可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若单位拒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结尾建议:专业问题咨询律师

离职交接期间的工伤争议,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程序细节多,时限要求严格。若单位以“合同终止”为由拒赔,你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保存好所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后再行动。切记:工伤认定不因合同期满而自动失效,关键看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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