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契合电脑打印的日常习惯,但打印遗嘱的无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居高不下,原因多出在细节。
形式要件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常见无效情形
- 没有任何见证人,或见证人不适格(子女、儿媳、有利害关系的邻居等担任见证人);
- 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其他页没有签名;
- 漏写日期,或各签署人日期不一致且无法说明;
- 无法证明打印内容是遗嘱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如内容由继承人单方面制作后补签;
- 遗嘱人当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立一份稳的打印遗嘱
建议同时录制立遗嘱全过程视频,显示遗嘱人逐页阅读、逐页签名并口述日期;见证人选择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如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由执业律师或公证机构协助见证,必要时进行遗嘱公证。订立后妥善保管原件,避免涂改。
要件的形式刚性看似苛刻,实则是防止他人操纵老人签字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