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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可能未订入合同,显失公平的加重责任条款可能无效。上海购房者可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针对具体条款内容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保存证据并在诉讼时效内维权。

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经常在签约时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厚厚一沓合同文本,其中不少条款从未与购房者协商过,却直接决定了双方的权责。很多人签完字后才意识到,合同里有些内容对自己明显不利,却又担心“签了字就得认”。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些由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条款,是否当然有效?答案并非如此。

司法实践中的共识是:合同文本由开发商单方提供、未与购房者协商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格式条款。这类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但法律对其设置了特别的规制规则——凡是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条款本身显失公平,则直接无效。

哪些条款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在于条款是否“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实践中,开发商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附件,几乎都属于格式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里所有条款都受格式条款规则约束,关键要看具体条款是否具备“重复使用”和“单方决定”的特征。

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

  • 该条款是否由开发商或销售代理方事先印制或录入系统,而非根据个别购房者的要求临时添加;
  • 签约时开发商是否就条款内容与购房者进行过实质性磋商,购房者是否有修改或删除条款的机会;
  • 条款是否针对不特定购房者反复使用,而非仅针对某一笔交易特别约定。

这里要注意,购房者在合同空白处手写补充的内容,一般不视为格式条款。而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单方添加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购房者不得退房”“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一”等表述,则典型地属于格式条款范畴。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看程序: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第二层次看实体:条款内容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先看程序层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若开发商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订入合同,即该条款自始不产生约束力。

再看实体层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合上海地区的审判实践,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包括: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导致逾期交房,开发商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购房者无论何种理由退房,已付款项均不予退还”的条款;“面积误差超过3%时购房者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等。这些条款要么不合理地免除了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责任,要么剥夺了购房者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均可能被认定无效。

不同效力情形下,购房者应如何应对?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购房者能否主张权利。为了便于理解,将几种常见情形对比如下:

条款类型常见表述可能的法律后果购房者应对思路
已尽提示义务的合理条款“购房者应在收房后30日内办理产证手续”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期履行,避免自身违约
未尽提示义务的免责条款“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未订入合同,不产生效力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
显失公平的加重责任条款“购房者逾期付款一日,应按总房款1%支付违约金”无效或部分无效请求法院调低或确认无效
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购房者不得就面积差异主张任何权利”无效依法主张权利,不受该条款限制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个别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购房者不能因为某一格式条款对自己不利,就拒绝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发现不利格式条款后,维权步骤怎么走?

如果购房者发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可能侵害自身权益,建议按以下步骤理性处理:

  1. 保存好完整合同文本、补充协议、认购书以及所有签约过程材料,包括销售人员的承诺录音、聊天记录等,这些是日后主张格式条款未提示或显失公平的关键证据。
  2. 先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异议,明确指出具体条款内容,要求其说明或修改,并保留送达凭证。很多纠纷在这一阶段就能协商解决。
  3. 若协商不成,在诉讼时效内(一般为三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并同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
  4. 诉讼中重点围绕“开发商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和“条款内容是否显失公平”两个焦点举证,必要时申请专业机构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常见问题

开发商说“合同是房管局备案的示范文本”,里面的条款就绝对有效吗?

不是。房管局备案的示范文本只是提供参考框架,开发商实际使用的合同版本往往附加了大量补充协议和特别约定,这些补充内容才是纠纷高发区。即使使用了示范文本,若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加入了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内容,且未尽提示义务,该条款同样可能被认定无效。

签合同时开发商让我在每页都签了名,是否就说明尽到了提示义务?

不一定。签名只能证明购房者接触过合同文本,不等于开发商对免责条款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法院在审查时,会关注开发商是否用加粗、放大字体、单独说明等方式引起购房者注意,是否在签约时口头解释过条款含义。仅凭逐页签名,难以证明提示义务已充分履行。

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我能退房吗?

要看无效条款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认定无效的条款恰好是合同的核心交易条件,例如关于房屋面积、价格、交付标准的条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无效的只是违约责任或争议解决等辅助性条款,合同仍可继续履行,购房者只能主张其他救济,不能直接要求退房。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归根结底是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的问题。购房者在签约前仔细阅读每一条内容,尤其注意加粗、斜体或单独列明的条款,对不理解的表述当场要求开发商解释并留痕。已经签约的,也不必因个别不利条款而过度焦虑——法律为弱势一方保留了救济通道。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具体合同条款的评估意见。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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