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既影响抚养义务,也影响将来的继承权,是再婚家庭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问题。
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
继子女随再婚一方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承担了生活照料、教育支出等抚养教育义务,且持续一定期间的,一般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是偶尔探望、未共同生活、未承担抚养费用的,不形成该关系。
抚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对应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对未成年继子女承担抚养费;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反之亦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仅为姻亲关系,互无继承权。
再离婚后的处理
再婚又离婚时,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请求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法院一般尊重其意愿,也可由生父母带走抚养。抚养教育关系是否延续,影响双方是否互负赡养和继承权利,应当明确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再婚家庭建议对婚前财产、子女抚养与继承问题做书面安排,减少日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