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基本框架是"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向上下班途中和视同工伤情形扩展。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视同工伤。
不得认定的情形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操作失误一般不影响工伤认定,但违章犯罪、醉酒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