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事人翻供了,刑事辩护律师该怎么应对

导读当事人翻供,刑事辩护律师该如何应对?本文从翻供类型、供述自愿性审查、辩护策略、执业红线四个层面展开,结合上海地区审判实践,说明律师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依法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守住不教供的底线。

当事人翻供,辩护律师既不能跟着翻,也不能硬压着不让翻。核心结论就一句话:先查翻供有没有事实依据,再看原来的供述是不是自愿作出的,最后决定辩护方向是坚持无罪辩解还是争取从轻情节。这中间律师要守住一条底线——不教当事人怎么说,只帮当事人把话说清楚、把证据摆明白。

翻供不等于翻案,先分清是哪一种翻供

实践中常见的翻供大致分三类,应对思路完全不同。

  • 辩解型翻供:当事人承认去过现场、拿过钱,但说“我没动手”“我以为是他借给我的”。这是在改变对行为性质的解释,不是否认事实本身,律师要重点审查主观故意的证据。
  • 否认型翻供:当事人彻底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说“这事儿不是我干的”。这种翻供直接冲击定罪基础,律师要第一时间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 细节修正型翻供:大框架认了,但对时间、金额、次数这些细节改口。这类翻供往往影响量刑档次,律师要对照在案书证、电子数据逐项核对。

打个比方,辩解型翻供像“我承认拿了东西,但那是借的”,否认型翻供像“我根本没拿过”,两者在证据审查上的发力点完全不一样。

原来的供述到底是不是自愿作出的?

这是翻供案件里律师最该下功夫的地方。当事人说“当时是被逼的”“笔录没让我看就签字了”,律师不能光听当事人说,要去核对这些材料:

  1. 调取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记录,看身上有没有伤、有没有异常记载;
  2. 申请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重点看讯问时长、有没有诱供指供、当事人神态是否自然;
  3. 核对讯问笔录的签字捺印时间与提讯登记时间是否对得上;
  4. 看笔录内容是不是和当事人实际表述一致,有没有“总结式”记录。

这里要注意,律师不能直接质问侦查人员,也不能私下接触证人,合法路径是通过会见、阅卷、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推动。上海法院在审理翻供案件时,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申请审查比较细致,律师把申请理由写具体、写扎实,比泛泛写一句“存在刑讯逼供”有效得多。

翻供之后,辩护词该怎么写?

辩护词不能写成“当事人说没干,所以无罪”。要写成“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具体是这几处断了”。

具体操作上,律师可以把原供述和翻供后的辩解做成对照表,逐项标出矛盾点,再对应到证据体系里。比如当事人翻供说案发时不在现场,律师就要去找通话记录、监控截图、证人证言这些客观证据来印证,而不是只提交一份当事人自述。如果客观证据支持原供述,律师要如实告知当事人翻供的风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坚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条规定说白了就是:口供不是证据之王。翻供了,如果有其他证据撑着,照样能定罪;不翻供,如果只有口供没有旁证,也不能定。律师的活儿就是把“其他证据”到底够不够,一条一条掰开给法庭看。

哪些做法容易踩线?

有的家属着急,让律师“教他怎么说”,这绝对不行。律师可以告诉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法律意义,可以解释某个情节在法律上怎么评价,但不能替当事人设计供述内容。一旦被认定辩护人妨害作证,律师自身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的律师在会见时暗示当事人“翻供就能轻判”,这也是误导。翻供可能带来两种结果:原有供述被排除、案件证据不足,或者翻供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影响从宽处理。律师要把两种可能性都讲清楚,让当事人自己选。

另外,翻供后当事人情绪容易波动,律师在会见时要注意做好记录,把当事人陈述的翻供理由、时间、细节固定下来,形成会见笔录,这既是辩护工作的基础,也是律师自我保护的材料。

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实在建议

第一,翻供要趁早,但不要乱翻。审查起诉阶段之前提出,还有补充侦查的空间;到了庭审再翻,法庭会重点审查翻供理由是否合理。

第二,翻供要有“抓手”。空口说“我没干”没用,要能说出时间、地点、人物、凭证,哪怕是一张车票、一条微信记录,都比干说强。

第三,家属不要传话。看守所里传出来的“你让他这么说”之类的话,既帮不上忙,还可能把事情搞复杂。

第四,选律师看专业不看承诺。拍胸脯说“翻供就能放人”的,反而要多个心眼。刑事辩护是拿证据说话的工作,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把在案材料摊开来分析,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以上内容为公益法律知识介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请结合实际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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