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李某通过某健身App在线购买了一年期的私教课程,合同以电子形式呈现,其中包含一条"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李某因工作调动需离开上海,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课程费用,App运营方以该条款为由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诉至法院。这个案例折射出一个普遍问题: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到底有哪些提示义务?如果未尽义务,条款是否有效?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上海法院的一般裁判口径,为您梳理清楚。
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本案中,李某主张自己从未注意到合同中的退款限制条款,App在购买流程中也没有弹窗或加粗提示,因此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而App运营方则认为,用户在注册时已勾选"同意用户协议",协议中明确列明退款规则,用户点击同意即表示接受全部条款。
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该退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二是运营方是否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提示义务。这两个问题直接决定了条款的效力。
从法律性质上看,健身App的用户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类条款在网购、金融、保险、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无处不在。
法律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设定了哪些提示义务?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规定得相当明确,核心是"合理提示"与"按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里的关键词有三个:"合理的方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合理的方式,实践中通常指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显著标识,比如加粗、变色、放大字号、单独弹窗确认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一般包括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缩短诉讼时效等条款。
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精神,要求提供方对重大条款进行"显著标识",且标识程度需达到一个理性人通常能够注意到的水平。仅仅将条款埋藏在冗长的协议中,或者以灰色小字呈现,通常不被认定为履行了提示义务。
如果未尽提示义务,条款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后果分为两种层次,需要区分清楚。第一种是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且对方确实没有注意到或理解该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订入合同,即条款自始不约束对方。这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赋予对方的权利。
第二种是条款被认定无效。即便提供方尽到了提示义务,如果条款本身内容不公平,比如免除己方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被认定无效。这两种后果的适用顺序是先审查是否订入合同,再审查条款内容的公平性。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先审查提示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连提示义务都没尽到,就不再深入审查条款内容是否公平,直接认定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以本案为例,如果法院认定App运营方未对退款限制条款进行显著提示,那么李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生效,运营方需按比例退还课程费用。
给合同双方的实操启示与常见问题
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建议从四个方面完善合规:一是在合同文本中对免责、限责、退款、解约等重大条款使用加粗、下划线或单独弹窗等显著方式标识;二是在对方勾选同意前,设置独立的确认步骤,确保对方阅读并理解;三是在对方提出询问时,主动进行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四是定期审查条款内容,确保公平合理,避免因内容不公导致条款无效。
对于消费者或非提供方,签约前应重点阅读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条款,尤其是退款、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部分。如果发现条款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可以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方说明。一旦发生争议,要注意保存合同文本、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证明对方未尽提示义务。
常见问题一:电子合同中,勾选"同意协议"就算尽到提示义务了吗?
不一定。如果协议中重大条款没有显著标识,且用户无法在勾选前直接看到条款全文,仅靠勾选动作往往不被视为履行了合理提示义务。上海法院倾向于要求提供方在用户勾选前主动展示条款内容,并对重大条款进行单独提示。
常见问题二:口头提示能否替代书面提示?
可以,但举证难度较大。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口头提示若能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也可能被认可。但在诉讼中,书面或电子记录的证明力更强,建议尽量保留书面证据。
常见问题三:如果条款未提示,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可以。未提示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按未含该条款的合同内容继续履行,或者协商变更。若因条款不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过错方责任。
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是平衡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无论您是提供方还是接受方,理解其边界与后果,都有助于在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案件的处理,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